子夜星主页 >> 子夜书案 >> 盛世危言 >> 《盛世危言》卷四 户政·税则·附译《泰西征税论略》
  


盛世危言
  
 

【近代】 郑观应 撰

《盛世危言》凡九卷八十一篇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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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户政
 

税则

〇附译《泰西征税论略》


  考泰西税项,共分二大纲,一明征之税,一暗征之税。明税,如一人应有产业几何,束修几何,而征税几何。暗税,如茶商受重税,而茶价遂贵,布商纳重税而布价遂昂,使国家榷税稍轻,其价亦可稍廉,是则纳税虽在商人,而受亏则在所购货之人矣,所购货物不已暗中征税若干哉!尝有人谓征税之法皆宜用明征之法,即暗征之税亦可向购物之人征收,然各国皆二法兼用。

  〔〖按〗束修:原作“束脩”,古指学生送给师尊的礼物,后引申为学费、老师的工薪。〕

  当一千八百六十年,美国明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十六,暗征之税共得百分之八十一;普国于是年收明税百分之四十六,暗税得百分之四十;奥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二;俄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九,暗税得百分之三十二;法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十七,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三;西班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六十二;荷兰国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五,暗税得百分之五十一;葡萄牙于是年收明税得百分之二十三,暗税得百分之五十。观以上各国所征,虽皆有明税、暗税之分,而暗税恒多于明税。

  其税虽分明暗,然有时为明为暗,颇难区别。有谓此税为明,忽有人谓之暗;有谓此税为暗,忽有人谓之明。故另有区别之法,法以家产、薪水、束修等为明税,而以食用各物及一切需用钱文录卖交易皆谓暗。税既分明暗二大纲,于是可详核其细目矣。

  又闻征纳税项之要有五:一、征纳税款须在国家总理,税务之人不能任人征约勒索;二、征纳须有定章,如轻重贵贱及收纳之法;三、办理宜公正,凡所收之税款,皆宜作为众人有益之用,不可有私饱侵蚀之弊;四、征收宜均平,不可稍令偏多偏少,使贫者输重税,富者输轻税;五、征收税款不可见利忘义。如国内一切奸恶有害世道人心之事,国家非独不禁且又从而利之,征其捐税,是即见利忘义也。要之势不可禁,乃从而征其税,犹可言也,如鸦片是也;可禁而不禁,从而征其税,乃见利忘义,如“闱姓”博赌、西国“榷酒酤”是也。

  〔〖按〗要之势不可禁:倘若其势头不可禁止。要:如果,倘若。 闱姓博赌:清末期间出现的以预测科举考试(闱场考试)考中者姓氏进行下注的赌博方式,猜中的姓氏越多,奖金越厚。从而不可避免地诱发考场作弊及考官腐败的现象。 榷酒酤[què jiǔ gū]:即对酒类实行专卖独利制度,亦称“榷酤”“酒榷”。〕

  若论征税之法,应如何为最公最精,则甚难乎其言之。盖欲征税之法轻重多寡至极公极当之处,非详核国内各项人民每年费国家之钱物工役多寡,而后定其征纳之法不可。如农工贫乏之流,远引跋涉,率多徒步,则街道不易损坏,而省修葺之费有耗于国家者即少;若有乘马行于途者,则其损坏街道较诸徒步者为多;若有乘车而驰驱往来于途者,则更甚矣。然如此核算,必不能之事也。又如商船行于海,国家设兵舰藉资保护,岁中所费不赀,此皆不能详算而定也。故各国之征税因此甚难,皆不用详核之法,只视其人之贫富而定其征纳之轻重。

  若视其家产贫富而征之,其大要之法亦有二:一均平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征五十金,又有一人二千金征一百金之类;二增减比例征法,如一人有家产一千金者征百分之五,又有一人家产二千金者征百分之六。其第二法近日尚未通行,然多人皆愿从第二法者,以其贫富轻重之得当也。瑞士兰国有一城名“拔苏”,其处用第二法征税已五十年矣,其征税之法又分二等:一,家产租利之税稍重,因其取之易也;二,俸禄、束修之税稍轻,因其得之不易也。是处家产租之税,定为每年二百圆美银征纳百分之二;若每年得租利有四百圆美银,则征纳百分之三;若每年得租利六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若每年得利八百圆,则征纳百分之四分半;得利一千二百圆,则征纳百分之五;如是加增至一万二千圆,则征纳百分之十。自此以上,其征纳之比例加增渐迟,至如辛俸之税得产利之半耳。

  以上征税,凡二法。无论何法均须遵其章制,不得向民人乱征,使民无所适从。又不可稽查时故意欺肆,妄行恫喝,与民为难。所言征税,皆其产利之税也,如家产之租利及辛俸、束修是也。至其本钱则不能征,若用此法,则久之必至罄其家产,归之征纳而后已也。凡征税不可扰害民人事业恒产,亦不可扰乱国内之贸易。

  又征税不可过重,但令敷国用而上,如国用忽然加增,则税项亦将加重,然亦不可任意将各项加增,故须预定其征纳之事物,何者易于加增而后为常征之物,以便国用忽增之时而加重之也。不然,则任意加增,如忽增米税、糖税,则米与糖必贵,天下贫者多、富者少,小民食力何以聊生?

  而闾阎因之不便矣。故孟德斯鸠学曰:定租税之纲领,须通国人之财产而分为三,一曰国人所不可一日无者;二曰国人有之,得藉此以图利者;三曰即国人有之,亦不必有益于国人者。第一则为政府者决不得而税之,第二则不妨税,第三则税之不妨稍重。近日租税之法,英国最为适中,略计贫人财产之额而免其租税,若无益之物则较有益之物科税更重。租税之法,莫善于此。

  查嘉庆年间,英法常有战事,国用糜费无常,度支短绌,故英人于国内无论何物概行征税,课法重而又重。然百姓虽苦而不敢抗捐者,以国家出入公而官无私弊,凡酌捐之数,皆由下议院公议批允,而后饬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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