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星主页 >> 子夜书案 >> 盛世危言 >> 《盛世危言》卷四 户政·银行·附英国国家总银行考
  


盛世危言
  
 

【近代】 郑观应 撰

《盛世危言》凡九卷八十一篇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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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 户政
 

银行·附英国国家总银行考


  英国总银行开设于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铿白伦著创,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逮立银行之初,意为济国起见。初,内阁允许即交户部转下议院会议。

  按英国议员亦分两党:一党为君曰“开化党”,一党为民曰“守旧党”。

  当时“开化党”宣言云:“银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间利息可轻,税则或能稍减,一益也;民间产业急时可抵押行中,产业既可抵押,必当增价,人民更得有无相益,二益也;银行既设,钞票通行,无有票无银之虑,百姓亦得坚信,钞票携带轻便,随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宫中,三益也;自此以后,下情上达,君民通济,信协中孚,四益也;一设银行可以维持市面,虽有缓急,大局无妨,五益也;百姓所剩余囊可以付给银行取利,母以生子,子复作母,积累无穷,六益也。”

  守旧党亦宣言云:“不然,银行之设,流弊滋多,敛民间之钱归之国家,垄断把持在所不免。巨款已归于上,其权已为国家所操,上欲用之则取怀而与,下欲用之则推故迟延,财利属于上,势必挟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若夫商务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银行,势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价值不同,或朝贵而暮贱,或朝贱而暮贵,因此而获巨利者有之,丧巨款者又有之。市里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赌博,于风气大有相关,此弊之缓者也。至若聚财于一处,积于一人,一有银行而居奇,属之于一人而众人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云乎?”

  两党相争如此,间有公正者独抒谠论,谓:尔等所言均属偏见。以某等观之,银行之设固不能无弊,然其事获益甚大,期在必行,万不能会使中止。自当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无遗憾,其估利权,方可设立。诸君以为何如?

  于是议员中之应许者甚多,遂公议章程,先定一例。无论士商农工,上自国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国家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助英国与法国交战之费者,国家当给予获利之权,准其业酒不收其税,并许于商务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

  议毕各散,次日复议,谓昨议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可分大小两等,一等共输银一百二十万镑,准其行商免税,一等只输三十万镑,视输数之多寡,定获利之大小。其中分为三等:输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国家俸糈;次多者,两代食糈;;最少者,一代食糈。以为急公好义者,劝议定之后,悬示国门,于日内即须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输借一万镑,倘七日内集数未足,于七日后再筹,每股多至二万傍。每一股准举司事一人,办理银行出纳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赠给行中办公费四千镑。此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复略定细章。银行开后,虽可以汇划票款,收兑金银定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银,惟不准买货卖货。即向人借银,亦不得过于原本。如有人存款,听其自便,但亏空之银过于原本,国家当惟银行办事人是问。其押下产业,若三月后不来取赎,一律拍卖充公。

  议定遂名曰“英国有限公司银行”。按外国商务有“有限”“无限”之分:“无限”者,不顾原本若干,随意经营,胜则利权独操,败则倒闭,众人波累,此干禁令者也。“有限”者,须由国家准定,量赀本之多寡,为商务之大小,不准逾于原本,逾则罚罪。此官定之公司也,即今之国家银行是也。

  至一千六百九十四年七月十七示谕后,十日银数已齐,遂于二十七开市,议院给示执照,分列数款。

  一定司事:银行中督办一人,会办一人,董事二十四人。督办、会办由国家派委,董事则由各股东公举,每年一易,逢三月二十五日议事一次,保举董事,议至四月二十五日为止,不能逾期。

  二防舞弊:股分票之设,以利多者为贵,往往有利本不多,故将赀本提分。若并利给派,以为利厚而期股票兴旺、购买者多,今此弊一律删除。倘股主欲收利息,只许将所获之利分给赀本,不许摇动;如有利不取,亦听其便。

  三定位置:行中之人虽须公举,然须有股者方能入内,督办须存股银四千镑,会办须存股银三千镑,董事须存股银二千镑,不足数者,不能与办。

  四一事权:行中督办、会办、董事,最少用十有三人。平常之时,无论督办、会办,均须一人常居,其中即督办所居之处为议事院。或督办,或会办,相间值日,亦无不可。行中用人,均由督办会同董事公议酌定薪水。

  五禁妄论:行中议事均须在股之人,但股有大小,股小存银不足五百镑者,不得参言,以免意见纷歧,嚣凌争竞。

  六订会集:每年除董事在行每礼拜聚议之外,股中又须聚议四次,一在四月,一在七月,一在九月,一在十二月。存银五百镑以上之小股东,可以函请董事订期议事。其入股者均须本国土人,若他国之人须居英国数年,已入英籍者方准入股。

  股东所议之事,更章损益,均无不可,惟须与国家定例无碍。定议时,发言盈庭,必当以众是者为法,此皆执照中所定之例也。

  此例当时曾经议及每至十年为期,再行大议一次。自此以后,时复更张,不能备详。其所得之利最重者,在一千六百九十七年至七百零八年,统计获利二十七分半,即百元中获利二十七;最轻者在一千七百五十三年至六十二年,统计获利四厘五毫,即百元中之四元五角。此统十年而计者。以一年而论,一千八百七十九年获利一分五厘,盖因商务极为交孚,即一分五厘之息,已觉获利无穷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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