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星主页 >> 子夜书案 >> 盛世危言 >> 《盛世危言》卷二 礼政·女教
  


盛世危言
  
 

【近代】 郑观应 撰

《盛世危言》凡九卷八十一篇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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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礼政
 

女教


  古重胎教,盖谓人生自孩提以至胜衣,大都瞻依慈母,跬步不离。此家有贤母,其子若女,必多造就。然后日之贤母,即当年之名媛。中国女学诸书,失传已久。自片语单文散见于六经诸子外,以班昭《女诫》为最先,刘向《列女传》,郑氏《女孝经》、《女训阃范》、《女范》各有发明。

  近世篮鹿洲采辑经史子集中为妇人法式者,谓之女学,颇称详赡。所惜者朝野上下间,拘于“女子无才便是德”之俗谚,女子独不就学,妇功亦无专师。其贤者稍讲求女红、中馈之间而已。

  于古人所谓妇德、妇言、妇容、妇工者,有其名无其实。礼教之不讲,政化之所由日衰也。

  泰西女学与男丁并重。人生八岁,无分男女,皆需入塾,训以读书、识字、算术等事,塾规与男塾略同。有学实学者,有学师道者,有学仕学者,有入太学院,肄业以广其闻见者。虽平民妇女不必如男子之博雅淹通,亦必能通书文,明道理,守规矩,达事情。参之以书数、绘画、纺织、烹调之事,而女红、中馈附之,乃能佐子相夫,为贤内助矣。瑞士国有大书院,准女子入内习医,如果精通,亦可给凭行道。而收生一端,关系尤重。俄国特色教女收生院,凡胎前产后一切要症,必须明白透彻,体恤入微。既讲求妇科,即内外各科,亦可兼习也。

  〔〖按〗博雅淹通:博学与礼仪尽皆通达。 女红[gōng]:古指女子的裁缝刺绣活计。 中馈:指家中内务诸事。〕


  中国之人,生齿繁昌,心思灵巧,女范虽肃,女学多疏。诚能广筹经费,增设女塾,参仿西法,译以华文,仍将中国诸经、列传、训戒女子之书,别类分门,因材施教。而女红纺织,书数各事继之。富者出资,贫者就学,由地方官吏命妇岁月稽查,奖其勤而惩其惰。美而贤者,官吏妥为择配,以示褒嘉。至于女塾章程,必须参仿泰西,整齐严肃,庶他日为贤女,为贤妇,为贤母。三从四德,童而习之,久而化之,纺精妙,书算通明,复能相子佐夫,不致虚糜坐食。愚贱皆知礼义,教化具有本原,此文武之所以化行俗美也。

  至妇女裹足,合地球五大洲,万国九万余里仅有中国而已。国朝功令已加禁,革而相沿既久,俗尚未移。夫父母之爱子也,无所不至,而钟爱女子尤甚于男儿,独此事酷虐残忍,殆无人理。或四五岁,或七八岁,严词厉色,陵逼百端,必使骨断筋摧,其心乃快。以为如此而后,他日适人,可矜可贵。苟肤圆六寸,则戚里咸以为羞。此种浇风,城市倍于乡曲,世家巨室尤而效之。

  〔〖按〗浇风:浇薄之风,庸俗浮薄的社会风气。〕


  人生之不幸,作女子身更不幸。而为中国之女子,贼肢体,迫束筋骸,血肉淋漓,如膺大戮,如负重疾,如观沈灾。稚年惟剥肤之凶,毕世婴刖足之罪。气质虚弱者因以伤生,虽父母爱怜,而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矣。即幸全性命而终日需人扶掖,井臼安克操持,偶有水火盗贼之灾,则步履艰难,坐以待毙。

  伐生质以为美观,作无益以为有益,是为诲淫之尤。

  苟易裹足之功,改而就学,罄十年之力,率以读书,则天下女子之才力聪明岂果出于男子下哉!所望有转移风化之责者,重申禁令,立限一年,已裹者姑容其旧,而书“裹足”二字表其额,悬其门楣,嗣后一律禁止。故违者罪其家长,富贵者停给诰封。

  通饬各省,广立女塾,使女子皆入塾读书。其美而才者,地方官吏赠物赠匾以奖荣之。各塾女师如能教化贤才,卓有成效,咨请旌奖,以劝将来。

  一转移间,利兴弊去,二百兆裙钗皆能佐夫教子,成周之雅化关睢、麟趾之休风,无复见于今日矣。

  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惟裹足则反是,并无益于民生,实有关于世教。且稽之三代,考之经史,无有一言美之者。而举世之人皆沿习成风,家家裹足。似足不小不可以为人,不可以为妇女者,真可谓贼人以为仁义,亦感之矣。

  国朝八旗妇女皆不裹足,古道犹存其风,足尚庄子云:“天子之侍御,不爪揃,不穿耳。”耳尚不穿,岂可裹足耶?应由地方大吏出示禁约,凡属贵贵望族,以及诗礼之大家俱遵王制。其倡优、隶卒,及目不识丁之小户,听其自便。如以此法行之十年,则积习渐消,天下万民皆行古之道矣。

  况妇女裹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男女一柔弱则万事堕矣。

  夫裹足为贱者之服,岂可行之天下,而且行之公卿大夫之眷耶?予所以言之喋喋者,实有系于天下苍生,非仅考订其源流而已!

  我朝崇德三年七月,奉谕旨有效他国,裹足者重治其罪。顺治二年禁裹足,康熙三年又禁裹足,七年七月,礼部题为“恭请酌复旧章,以昭政典事”,覆左都御史王熙疏内开:

  顺治十八年以前,民间之女未禁裹足。康熙三年,遵奉上谕,下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官员会议:元年以后,所生之女禁止裹足。其禁止之法,该部议覆等因,于本年正月内,臣部题定。元年以后所生之女,若有违法裹足者,其女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其家长不行稽察,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在案。

  查立法太严,牵连无辜,以为无关紧要事,竟中止第。使当时禁不过急,持之以恒,则今日已可永除此陋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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