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页 >> 诸子百家 >> 墨子(译注)·卷十 经说(上) 第四十二

·中华典籍·


墨子

·卷十·
  

〔战国〕墨翟·撰
〔现代〕熊公哲·译注

 

墨子凡十五卷存五十三篇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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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说<1>(上) 第四十二


  故,小故,有之不必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若见之成见也。

  体,若二之一,尺之端也。

  知材,知也者;所以知也,而必知,若明。

  虑,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若睨。

  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若见。

  智,智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若明。

  仁,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者,著若明。

  义,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

  礼,贵者公,贱者名,而俱有敬僈焉,等异论也。

  行,所为不善名。行也,所为善名。巧也,若为盗。

  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己,不若金声玉服。

  忠,不利弱子孩,足将入正容。

  孝,以亲为芬,而能能利亲,不必得。

  信,不(必)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

  佴,与人,遇人,众循。

  狷,为是为是之台(诒、治)彼也,弗为也。

  廉,己虽为之,知其諰也。

  所令,非身弗行。

  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

  勇,以其敢于是也,命之;不以其不敢于彼也,害之。

  力,重之谓下,与重,奋也。

  生,盈之生,商不可必也。

  卧,……。梦,……。

  平,惔(憺)然。

  利,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

  害,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

  治,吾事治矣,人有治南北。

  誉,必其行也,其言之忻。使人督之。

  诽,止其行也,其言之怍。

  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

  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名)者也。民(名)若画俿(虎)也。言也,谓言犹石致也。

  且,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

  君,以若名者也。

  功,不待时,若衣裘。

  赏,上报下之功也。

  罪,不在禁,惟害无罪,若殆。

  罚,上报下之罪也。

  侗,二人而俱见是楹也,若事君。

  久,古今旦莫。宇,东西家南北。

  穷,或不容尺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

  尽,但(俱)止动。

  始,时或有久,或无久,始当无久。

  化,若鼃(蛙)为鹑。

  损,偏去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存者损。

  益,……。

  儇,昫民也。(另作:俱秪也。)

  库,区穴若,斯貌常。

  动,偏际从者,户枢免瑟(閟)。

  止,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若矢过楹。有久之不止,当马非马,若人过梁。

  必,谓台执者也。若弟兄一然者一不然者,必不必也,是非必也。

  平,……。

  同,楗与框之同长也。

  心中,自是往相若也。

  厚,惟无所大。

  日中,……。直,……。

  圜,规写攴(交)也。

  方,矩见攴(交)也。

  倍,二尺与尺但去一。

  端,是无同也。

  有间,谓夹之者也。

  间,谓夹者也。尺前于区穴而后于端,不夹于端与区内。

  及,及非齐之及也。

  纑,间虚也者。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

  盈,无盈无厚。于尺无所往而不得。

  得二,坚白异处不相盈,相非,是相外也。

  撄,尺与尺俱不尽,端与端俱尽。尺与端或尽或不尽,坚白之撄相尽,体撄不相尽。

  仳,两有端而后可。

  次,无厚而后可。

  法,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

  佴,然也者民若法也。

  说,……。

  彼,凡牛枢非牛。两也,无以非也。

  辩,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不若当犬。

  为,欲{養隹}(难)其指,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之也,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養隹}之,则离(罹)之。是犹食脯也。骚之利害,未可知也,欲而骚,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廧外之利害,未可知也,趋之而得力,则弗趋也,是以所疑止所欲也。观为穷知而县于欲之理。{養隹}脯而非智也,{養隹}指而非愚也,所为与所不为相疑也,非谋也。

  已,为衣,成也。治病,亡也。

  使,令谓,谓也。不必成湿。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

  名,物,达也,有实必待文名也。命之马,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命之臧,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字。

  灑谓狗犬,命也,狗吠,举也。叱狗,加也。

  知,传受之,闻也。方不障,说也。身观焉,亲也。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志行,为也。

  闻,或告之,传也。身观焉,亲也。

  见,时(特)者体也。二者尽也。

  古(合),兵立(另作力),反中。志工(功),正也。臧(义)之为,宜也。非彼必不有,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必也者可勿疑。

  仗者,两而勿偏。

  为,早台,存也。病,亡也。买鬻,易也。霄尽,荡也。顺长,治也。蛙鼠,化也。

  同,二名一实,重同也。不外于兼,体同也。俱处于室,合同也。有以同,类同也。

  异,二必异,二也。不连属,不体也。不同所,不合也。不有同,不类也。

  同异交得,於福家良,恕有无也。

  比度,多少也。蛇螾还圜,去就也。鸟折用桐,坚柔也。剑戈甲,死生也。处室子母,长少也。两绝胜,白黑也。中央,旁也。论行学实,是非也。傩宿(蹜),盛昧也。兄弟,俱适也。身处志往,存亡也。霍为性,故也。贾宜,贵贱也。超城,员止(负正)也。相从,相去,先知,是,可,五色。长短、前后、轻重援。

  执服难成,言务成之。九则求执之。

  法,法取同,观巧传法。取此择读彼,问故观宜。

  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人,是孰宜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若圣人有非而不非。

  正五诺,皆人于知有说。过五诺,若负,无直无说。用五诺,若自然矣。
 

  【本站编者注】
  〔 〕号内为或遗漏字,( )号内为或形误通假字。此卷十之“经”,或为授学纪要。
 


附《墨子间诂》经下 第四十二

  故,此目下文。小故,句。有之不必然,吴钞本误作“必不然”。无之必不然。体也,若有端。五字与上下文义不相属,张校移箸下节“体”字上,云“物之有体,若有其端”。案:张校近是。大故,句。有之必无然,此疑当作“大故有之必然,无之必不然”,与上小故文正相对。小故、大故,谓同一言,故而语有轻重,事有大小也。今本上句脱“然”字,下句脱三字,遂不可通。若见之成见也。义亦难通。张云:“若者,指事之词。目之见,性也,然不接物则不见,接物而不故欲见之,亦不成见。是见之所以成其见者,乃故也。”案:张说亦迂曲。以经校之,疑上“见”字当为“得”之误,“得”正字作“{见寸}”,坏脱仅存上半,遂成“见”字。故古书多互讹,下“见”字当为“是”字之误。言得彼乃能成此也。顾云:“此释《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也’。”

  体,句。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尺之端,谓于尺幅中分之,其前为端。《经·上》云“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此后文亦云“尺前于区穴而后于端”,皆其义也。此端与小尔雅“广度倍丈谓之端”义异。凡数兼一成二,故一为二之分。幅兼端为尺,故端为尺之分。张云:“一分二之体,端分尺之体。”毕云:“此释《经·上》‘体,分于兼也’。”

  知材,句。知也者;所以知也,上二“知”字读为“智”,言知生于智。《荀子·正名》篇云“所以知之在人者谓之知,知有所合谓之智”。而必知,张云:“智者必知。”若明。管子宙合篇云“见察谓之明”,此假目喻知也。下文以睨况虑,言不必见,以见况知,则必见矣。此以明况智,则所见尤审焯。取譬不同而义并相贯。毕云:“此释《经·上》‘知,材也’。”

  虑,此亦目下文也,与下文知、,并述经而后释其义。毕、张皆误属上读,俞又谓皆涉下而衍,并未达其义。虑也者以其知有求也,而不必得之,言以知求索,而得否不可必。若睨。《说文·目部》云“睨,莅视也”。谓有求而不必得,若睨而视之,见不见未可必也。杨云“庄子庚桑楚篇‘知者之所不知,犹睨也’”。毕云:“此释《经·上》‘虑,求也’。”

  知,句。知也者以其知过物而能貌之,“貌”,吴钞本作“皃”。“过”疑当为“遇”,与经云“接”同义。《说文·貌部》云“皃,颂仪也,籀文作貌”。能貌之,谓能知物之形容,与《经说·下》“貌能”为“貌态”异。若见。毕云:“此释《经·上》‘知,接也’。”

  旧本讹“恕”。顾云:“当从经作‘’。”是也,今据正,下同。也者以其知论物,而其知之也著,句。若明。与上经“知,材也”义同,而体用则微别。毕云:“此释《经·上》‘恕,明也’。”案:“恕”当作“”。

  仁,句。爱己者非为用己也,不若爱马,张云:“爱己非为用己也,爱马为用马也。爱所不用,则非己无爱也,未足明爱。爱所用,则非己亦爱也,爱足明也。言当观仁于兼爱。”案:张说是也。但疑“己”或当为“民”。“民”,唐人避讳阙笔,与“己”形近,因而致误。淮南子精神训云“圣王之养民,非求用也,性不能已”,此义或与彼同。著若明。三字无义,疑“著”当为“者”,属上读,涉上文而误作“著”,又并衍“若明”二字。毕云:“此释《经·上》‘仁,体爱也’。言当观仁于爱物。”

  义,句。志以天下为芬,而能能利之,不必用。毕云:“此释《经·上》‘义,利也’。言意以为美,而施之又忘其劳。”张云:“芬,美也。而能,才也。”俞云:“‘志’当作‘者’,草书相似而误。能能叠用无义,当作‘而能利之,不能必用’。下文‘孝以亲为芬,而能能利亲,不必得’,亦当作‘而能利亲,不能必得’,误与此同。”案:毕、张、俞说并非。此下能字,当读如诗书“柔远能迩”之能。《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云“能,善也”,能能利之,言能善利之也。志字亦不误,惟“芬”义不可通,疑当为“(爱)”之误。“芬”篆文作“”,与“”形近。不必用,言不必人之用其义也。

  礼,句。贵者公,贱者名,言贱者称贵者为公,而自名也。张云:“公,君也。‘名’当作‘民’,古字通用。”案:张说非是。而俱有敬僈焉,言贵贱之中复有敬慢之别。《荀子·不苟》篇云“君子宽而不僈”,杨注云“僈与慢同,怠惰也”。毕云:“僈,慢字异文。”等异论也。礼有贵贱尊卑等差之异。张云:“论读为伦。”毕云:“此释《经·上》‘礼,敬也’。”

  行,句。所为不善名。句。行也,所为善名。句。巧也,若为盗。王引之云:“善,疑当为‘著’,形相似而误也。言所为之事不著名,是躬行也;所为之事著名,是巧于盗名者也。”毕云:“此释《经·上》‘行,为也’。言所为之事无善名,是躬行也;有善名,是巧于盗名也。”张云:“善名,求善其名也。所为求善名,其巧如为盗。”案:毕、张说近是。“巧”疑当为“窃”,窃与盗文义正相贯。“窃”俗书作为“窃”,下半与“巧”相似,故讹。《大戴礼记·文王官人》篇“规谏而不类,道行而不平,曰巧名者也”,《逸周书》“巧”作“窃”,是其证。

  实,句。其志气之见也,使人如己,言待人以实,与己身无异。张云:“见其外而知其内”,亦通。不若金声玉服。“不”字疑当作“必”。玉服,即佩服之玉。周礼玉府“共王之服玉”,郑众注云“服玉,冠饰十二玉”。礼记月令“春服苍玉,夏服赤玉,中央土服黄玉,秋服白玉,冬服玄玉”,郑注云“凡所服玉,谓冠饰及所佩者之衡璜也”。《吕氏春秋·孟春纪》,高注云“服,佩也”。并此玉服之义,言其实充美则见于外者,若金声玉服之昭著,即所谓荣也。《文选·西都赋》李注引尚书大传云“皆莫不磬折玉音,金声玉色”,玉服与玉色义亦相近。张云:“金声玉服,宣于外也。”毕云:“此释《经·上》‘实,荣也’。”

  忠,句。不利弱子亥,“亥”疑当为“孩”。《说文·口部》云“咳,小儿笑也。古文作孩”。《明鬼·下篇》云“贼诛孩子”。子亥犹云孩子。弱子孩,谓小主也。言忠臣之强君,其迹若不利于小主,即书金縢管叔流言,谓周公将不利于孺子之意。足将入止容。“止”疑当为“正”。此言虽强君,而事君必以敬,此其所以为忠也。毕云:“此释《经·上》‘忠,以为利而强低也’。”案:“低”,“君”之误。

  孝,句。以亲为芬,而能能利亲,不必得。毕云:“此释《经·上》‘孝,利亲也’。言不以为德。”张云:“孝有不可必得者。”案:“芬”疑亦“(爱)”之误。能能利亲,亦谓能善而利之也。不必得,谓不必中亲之意。庄子外物篇云“人亲莫不欲子之孝,而孝未必爱”。毕、张说非。信,句。不以其言之当也,“不”,亦当为“必”之讹。使人视城得金。言告人以城上有金,视而果得之,明言必信也。毕云:“此释《经·上》‘信,言合于意也’。”

  佴,句。与人遇人,众《汉书·司马迁传》云“仆又佴之蚕室”,如淳云“佴,次也。若人相次也”。此与《说文》佴佽之训正合。言人相与相遇,皆相佽比之意。众,未详,疑“”当为“揗”,同声假借字。《说文·手部》云“揗,摩也”。言人众相摩切。毕云:“此释《经·上》‘佴,自作也’。字书并无‘’字。”案:经“作”疑是“仳”之误。

  当读为“獧”,说详《经·上》。为是为是之台彼也,毕云:“‘台’一本作‘治’。”顾云:“台,读当为‘诒’。季本作‘治’。”案:顾说是也。《说文·言部》云“诒,相欺诒也”。谓獧者不为欺人之言。下“为是”二字,盖误衍。弗为也。毕云:“此释《经·上》‘,作嗛也’。”

  廉,疑当为“慊”。己惟为之,“惟”当作“虽”,同声假借字。知其也。旧本“”上有“也”字。毕云“一本作‘知其思耳也’,是。此释《经·上》‘廉,作非也’。”诒让案:经“廉”亦疑当为“慊”,礼记坊记注云“慊,恨不满之貌也”。孟子公孙丑篇“吾何慊乎哉”,赵注云“慊,少也”。淮南子齐俗训,高注云“慊,恨也”。“”上别本无“也”字,是,今据删。字书无“”字,别本作“思耳”,顾校季本同,亦非。以文义校之,当为“諰”之讹。《荀子·彊国》篇云“虽然,则有其諰矣”,杨注云:“諰,惧也”。此“其”即《荀子》之“其諰”,与《论语》“慎而无礼则葸”之“葸”,声义亦相近。此冢上为文,言狷者则有所不为,慊者己虽或为非,而心常自恨,犹知惧也。

  所令,非身弗行。“弗”,吴钞本作“不”,疑当依经作“所行”,言使他人作之,非身所亲行也。毕云:“此释《经·上》‘令,不为所作也’。”

  任,句。为身之所恶,即经所谓损己。以成人之所急。即经所谓益所为。毕云:“此释《经·上》‘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言任侠轻财。”

  勇,句。以其敢于是也,命之;命犹名也,言因敢得名。张云:“人有敢亦有不敢,就其敢于此,则命之勇矣。”不以其不敢于彼也,害之。毕云:“此释《经·上》‘勇,志之所以敢也’,言勇〈忄敢〉。”

  力,句。重之谓下,句。与重,奋也。“与”,疑当作“举”。言凡重者必就下,有力则能举重以奋也。杨云“以重力激之,使其下奋出,而至高远,故曰下与重奋”。案:杨读非是。毕云:“此释《经·上》‘力,刑之所以奋也’。”案:刑、形同。

  生,句。楹之生,“楹”,吴钞本作“盈”。毕云:“‘楹”当为‘形’。”商不可必也。毕云:“此释《经·上》‘生,刑与知处也’。商不可必,言不可知量。”诒让案:“商”疑当为“常”,声近而误。言生无常,形与知合则生,离则死也。经刑亦与形同。

  卧。句。梦。张云:“即以梦说卧,或有阙文。”案:此疑以卧梦义易明,故述而不说。依张说,此释《经·上》“卧,知无知也。梦,卧而以为然也。”

  平,句。惔然。张云:“‘惔’疑当为‘憺’。”案:张说是也,杨说同。集韵四十九敢云“憺或作惔”。《说文·心部》云“憺,安也”。即经所谓“无欲恶”。依张说,此释《经·上》“平,知无欲恶也”。

  利,句。得是而喜,则是利也。其害也,非是也害。句。得是而恶,则是害也。其利也,非是也。毕云:“此释《经·上》‘利,所得而喜也’,‘害,所得而恶也’。”

  治,句。吾事治矣,人有治南北。有,疑当读为又,或当作“人治有南北”。言吾事治则自治其身,人治则当广求之四方。亦求得之意。毕云:“此释《经·上》‘治,求得也’。”誉之,句。必其行也,其言之忻。《说文·心部》云“忻,闿也”。司马法曰“善者忻民之善,闭民之恶”,即此义。张云“若是者,其言可忻悦也”。使人督之。“督”,“笃”之借字。书微子之命云“曰笃不忘”。左僖十二年传云“谓督不忘”,“督”即“笃”也。尔雅释诂云“笃,厚也”。言使人厚于为善行。张以此句属下说诽,云“督,正也,人有恶,使人自正之”,恐非。毕云:“此释《经·上》‘誉,明美也’。”

  诽,句。必其行也,其言之忻。诽誉义相反,说不宜同,疑皆涉上而误,下亦有脱文。毕云:“此释《经·上》‘诽,明恶也’。”

  举,道藏本、吴钞本作“誉”,涉上而误。告以文名,举彼实也。《春秋》“文八年,宋杀其大夫司马,宋司城来奔”。《公羊传》云“司马者何?司城者何?皆官举也”。何休注云“皆以官名举言之”。《荀子·儒效》篇亦云“缪学杂举”。案:此举,与《公羊》、《荀子》义正同。文名,言以文饰为名。又疑此篇“之”字多误为“文”,此“文名”亦当作“之名”。之名,犹言是名,与彼实文相对,亦通。毕云:“此释《经·上》‘举,拟实也’。”故言也者,诸口能之,出民者也。王引之云:“当作‘故言也者,出诸口,能之民者也’。‘出’字误倒在下,‘能’下又脱一字。能与而通,谓言出诸口而加之民也。系辞传曰‘言出乎身,加乎民’。”案:王说移易太多,似未塙。窃疑口能,即谓口之所能,犹《经·上》云“言,口之利也”。“民”当为“名”之误,后文云“声出口,俱有名”。出名,亦谓言出而有名,犹经云“出举也”。民若画俿也。“民”,疑亦“名”之误。盖言名与实不同。字书无俿字。太玄经“止次七车累其俿”,范望注云“俿,轮也”。案非此议。毕云:“‘俿’,‘虎’字异文。”言也,谓言犹石致也。此义难通。“言也”下,疑当有“者”字。毕云:“‘石’当为‘实’。此释《经·上》‘言,出举也’。”案:“实致”亦无义。“石”,疑“名”之误,犹与由通,谓言因以名致之。

  且,句。自前曰且,自后曰已,方然亦且。《吕氏春秋·音律》篇,高注云:“且,将也”。俞云:“此当读‘且,句,自前曰且,句,自后曰已,句,方然亦且,句’。盖凡事,从事前言之或临事言之,皆可曰且,如‘岁且更始’之且,事前之且也。如‘匪且有且’之‘且’,《毛传》曰‘此也’,此方然之且也。惟从事后言之,则为已然之事,不得言且,故云自后曰已。”若石者也,毕云:“此释《经·上》‘且,言然也’。”俞云:“‘若石者也’,涉下句‘君以若名者也’而衍,又误‘名’为‘石’耳。”诒让案:“若石者也”疑当作“臣民也者”,乃约述经语以起下文,今本讹舛不可通,遂误属之上章耳。

  君,句。以若名者也。张云:“谓以臣萌名。”毕云:“此释《经·上》‘君、臣,名通约也’。‘名’,《经·上》作‘萌’,误。”案:《经》云萌,即氓字,不误。此言君之名,对臣民而立,故云以若名。若,即指臣民也,毕说非。功,不待时,若衣裘。“不”,疑当为“必”。言功之利民必合时宜,若夏衣而冬裘也。张云:“冬资葛,夏资裘,不待时而利。”案:张说亦通。旧本重此七字。毕云“疑衍”,张说同。案:吴钞本亦无,今据删。毕云:“此释《经·上》‘功,利民也’。”

  赏。疑当在下文,误箸于此。罪不在禁,惟害无罪,殆姑。“殆”,疑当为“(迨)”之假字。《说文·隶部》云“(迨),及也”。姑与辜通,言罪不必犯禁,惟害无罪,则及罪也。上报下之功也。此句上当有“赏”字。

  罚,句。上报下之罪也。“上报下之功也”六字当在“罪不在禁”上,乃述《经》语,而未著说,今本贾乱不可通。毕云:“此释《经·上》‘赏,上报下之功也;罪,犯禁也;罚,上报下之罪也’。”

  侗,《说文·人部》云“侗,大貌”,又言部云“詷,共也”,引《周书》云“在夏后之詷”,今书顾命“詷”作“侗”,释文引马融本,字义并与许同。《礼记·祭统》云“同之言詷也”,是同侗詷三字并通,故此经作“同”,说作“侗”也。张云:“‘侗’当作‘同’。”二人而俱见是楹也,楹,疑亦形之误。张云:“一楹也,二人俱见,俱谓之楹,是同也。”案:张说亦通。若事君。“事”,旧本作“是”,今据道藏本、吴钞本正。似言犹众人同事一君。此释《经·上》“同,异而俱于之一也”。

  久,句。古今旦莫。旧本“久”上衍“今”字,“旦”讹“且”。王引之云:“上‘今’字因下‘今’字而衍,‘且’当为‘旦’。言古今异时,旦莫异时,而遍历古今旦莫则久矣,故曰‘久,古今旦莫’。故《经·上》云‘久,弥异时也’,弥,遍也。”案:王校是也,顾、张校亦以“且”为“旦”,今并据删正。宇,句。东西家南北。顾云“‘家’字衍”,王校同。案:家犹中也,四方无定名,必以家所处为中,故著家于方名之闲,非衍文也,今不据删。毕云:“此释《经·上》‘久,弥异时也。守,弥异所也’。”案:“守”,“宇”之误。

  穷,句。不容尺有穷,言前虽或有不容尺之余地,然此不容尺之外即为尽处,是有穷也。张云:“或不容尺,实也,虽未穷而有穷。”莫不容尺无穷也。张云:“莫不容尺,虚也,虽穷而无穷。”毕云:“此释《经·上》‘穷,或有前不容尺也’。”

  尽,吴钞本作“静”,误。但止动。“但”,疑当作“俱”。谓尽与俱义略同。止动,谓事无动静皆然,即经所谓“莫不然也”。毕云:“此释《经·上》‘尽,莫不然也’。”

  始,句。时或有久,或无久,始当无久。张云:“时有此二者,始则当其无久也。无久,久之始也。”案:张说是也。此言始者,或时已历久,而追溯其本;或时未历久,而甫发其端,二者皆谓之始。但始必当无久时,若已有久,则不得为始也。《列子》释文,引“始时”作“夫物”,疑误,“无”并作“无”。毕云:“此释《经·上》‘始,当时也’。”

  化,句。若鼃为鹑。《列子·天瑞》篇亦有此文,释文引此未有“也”字。毕云:“此释《经·上》‘化,征易也’。”孙星衍云:“《淮南子·齐俗训》云‘夫虾蟆为鹑,生非其类,唯圣人知其化’。诒让案:《说文·黾部》云“鼃,虾蟆属”,淮南书即本此。”《荀子·正名》篇云“状变而实无别而为异者,谓之化,有化而无别,谓之一实”。

  损,偏去也者,兼之体也。旧本无“去”字,今依王校补。兼之体,即上文“一之二尺之端”之义。兼者,合众体偏去,言于众体中,损去其一体也。《经·上》云“体,分于兼也”。亦即此义。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存者损。“存”上旧本脱“或”字。王引之云:“《经·上》云‘损,偏去也’,则此当云‘损偏去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或存,谓其去者损’,写者脱误耳。”张云:“一物兼二体,体一去一存。就其存者言则损矣。”案:王校增“或”字,是也,今据补。谓其存者损,当如张说,“存”字非误,今不据改。毕云:“此释《经·上》‘损,偏去也’。”

  儇,当为“环”,详《经·上》。昫民也。毕云:“‘昫’,经作‘’。此释《经·上》‘儇,秪’。”诒让案:“昫”当为“俱”,“民”当为“氐”,经作“儇,秪”。亦误,说详《经·上》。

  库,当作“”,详《经·上》。区穴若,句。斯貌常。”貌”,吴钞本作“貌”。《管子·宙合》篇云“区者,虚也”。区穴犹云空穴,区穴若,犹言若区穴,文偶到耳。“斯貌常”,疑当作“所视”。备城门篇“时令人行视封”,“视”今本亦误作“貌”,可证。“常”“”音近而误。言虽有区穴,视之则而不见也。毕云:“此释《经·上》‘库,易也’。”案:“库”亦“”之误。

  动,句。偏祭从者,此义难通。“从”亦当作“徙”。经云“动或徒”,与《经·下》“宇或徙”,二文正同,则是迁地之义。疑“偏祭”当作“徧际”,谓动则周徧所接之域。《经说·下》云“区宇不可徧举”,偏、遍字亦通。详非攻下篇。户枢免瑟。《吕氏春秋·尽数》篇云“户枢不蝼,动也”。张云:“瑟,蝨同。户枢不蠹,动故也。”案:依张说,免蝨谓免于蠹,义未塙。窃疑“免瑟”当作“它蚕”,“它”即“蛇”正字,《说文》它部云“它,虫也”。上古艸居患它,故相问无它乎?或作蛇,从虫。《干禄字书》“蚕(蠶),俗作蝅”。“它蝅”与“免瑟”,形近而讹。下文“免(蚓)”,“免”,亦即“它”字。耕柱篇“白若之龟”,“龟”,今本讹作“毚”,龟亦从它也,皆可以互证。户枢与它蚕,皆常动之物。毕云:“此释《经·上》‘动,或从也’。”案:“从”亦“徙”之误。

  止,句。无久之不止,当牛非马,当,犹言是也。《经·上》云“辩胜当”,即谓是者胜也。《淮南子·齐俗训》云“从牛非马”,疑即此义。张云“无久之不止,以不止为不止也,其理易见,故当牛非马”,亦通。若矢过楹。“矢”,旧本讹“夫”。张云:“疑亦当为‘人’。”王引之云:“‘夫’当作‘矢’,矢之过楹,久则止而不行,故曰‘无久之不止,若矢过楹’。《乡射礼记》曰‘射自楹闲’。故以矢过楹为喻。”案:王校是也,今据正。《庄子·天下》篇云“鏃矢之疾,而有不行不止之时”,疑此义与彼略同。有久之不止,当马非马,《庄子·齐物论》篇云“以马喻马之非马,不若以非马喻马之非马也”,疑即此义。或谓当作“当马非牛”,亦无义可说。此与上云“当牛非马”二句,并与上下文不相冢,而与后“彼,凡牛,枢非牛”章文相近,或有错误。张云“有久之不止,以不止为止也。其理难见,故当马非马”,亦通。若人过梁。梁谓桥梁。若人过桥梁,不过不止也。张云:“人过梁,不止以求止也。”毕云:“此释《经·上》‘止,以久也’。”

  必,句。谓台执者也。“执”,道藏本、吴钞本作“孰”,非。毕云:“‘台’疑‘握’字。《说文》云:‘台,古文握’。握执,言执持必然者也。”案:毕说是也。“握”古文,又见《淮南子·诠言训》,今本亦误“台”。又《俶真训》云“台简以游太清”,高注云“台,犹持也”。《释名·释宫室》云“台,持也,筑土坚高,能自胜持也”。《庄子·庚桑楚》篇云“灵台者有持,而不知其所持,而不可持者也”,《释文》云“灵台,谓心有灵智能任持也”,则“台”似本有持训,不破字亦可通。若弟兄一然者一不然者,必不必也,是非必也。张云:“弟兄一然一不然,是必不能必者也,若是者非必也,言必者,是绝无不然者也。”毕云:“此释《经·上》‘必,不已也’。”

  同,句。捷与狂之同长也。“捷”,吴钞本作“揵”。毕云:“一本作‘楗’。”案:顾校季本同。

  心中,自是往相若也。捷,读为插。《诗·小雅·鸳鸯》篇“戢其左翼”,《释文》引韩诗云“戢,捷也,捷其噣于左也”。《仪礼·乡射礼》注云“搢,插也”,释文“插作捷”,是其证。“狂”当为“往”之误。所插者,即重差之立表,亦即《考工记·匠人》之置槷是也。谓插表于地,同长即同高也。插一表于中,以测日出入之景,而规画其端,更于景东西南北端,各立一表,而以中一表为心,外四表为边,规画其边,周匝成圜形,则自圜边为多线以往凑中点,其长诸线必正相等。此即同长相若之义。亦详《经·上》。毕云:“此释《经·上》‘平,同高也。同长,以正相尽也。中同长也’。”

  厚,句。惟无所大。毕云:“此释《经·上》‘厚,有所大也’。言唯其大无所加,是所谓大也。”案:毕说未允。此谓积无成有,其厚不可极也。与经文相反,而实相成。详《经·下》。

  圜,句。规写攴也。写,谓图画其象。《周髀算经》云“笠以写天”,赵爽注云“写犹象也”。攴,吴钞本作“支”,下同。攴、支义并未详,疑当为“交”之误。后备城门篇“薪食足以支三月以上”,“支”,今本误“交”。此“交”误作“攴”,犹彼“支”误作“交”也。凡以规写圜形,其边线周帀相凑,谓之交。或为直线以凑圜心,中交午,成十字形,亦谓之交。《考工记·匠人》云“为规识日出之景与日入之景”,郑注云“日出日入之景,其端则东西正也,又为规以识之者,为其难审也。自日出而画其景端,以至日入既,则为规测景,两端之内,规之规之,交乃审也。度两交之闲,中屈之以指臬,则南北正。”郑说可证此“规写交”之义。张云:“《说文》‘攴小击也’。疑攴为法度之义,或“攴”为“及”字之误,下同。”案张说并非是。毕云:“此释《经·上》‘圜,一中同长也’。”

  方,句。矩见攴也。“见攴”,疑亦当为“写交”。矩写交者,以矩写方形,其边线周帀相凑,及隅线相午贯,亦皆谓之交也。张云“见写大同”,非是。毕云:“此释《经·上》‘方,柱隅四讙也’。”案:“讙”当为“杂”之误。

  倍,句。二尺与尺但去一。张云:“二尺与一尺,但相较一也。”毕云:“此释《经·上》‘倍,为二也’。”

  端,句。是无同也。张云:“若有同之,即非最前。”毕云:“此释《经·上》‘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

  有间,毕云:“此与下‘閒’旧作‘闻’,俱以意改。”谓夹之者也。谓有物夹之。毕云:“此释《经·上》‘有间,中也’。”

  间,句。谓夹者也。张云:“就其夹之而言,则谓有间;就其夹者而言,则谓之间。”尺前于区穴而后于端,尺,与上文“前不容尺”之尺义同。谓凡物前尽处为端,后距端一尺为尺,更后尽处则为区穴,区穴谓空隙,若布帛裁削之缝际皆是也。此盖以方制布幅为况,凡古布幅,皆广二尺二寸,为衣,则削其边各一寸缝之。仪礼丧服,《贾公彦》疏云“整幅二尺二寸,凡用布为衣物及射侯,皆去边幅一寸为缝杀”,是也。盖方制从衡正等,去边缝各寸,则幅止二尺,中半适一尺矣。不夹于端与区内。毕云:“‘内’疑‘穴’字。”张云:“如有物尺,前有区穴,后有端,端与区穴所夹非闲也,闲乃是区穴之内,但与区内①相及,故云不及旁。”案:张读“内”如字,不如毕校改“穴”之允。此似谓前有端,后有区穴,尺虽在其中,然与前后幅相连属不绝,则不得为二者所夹也。或云“不”当为“必”,亦通。

  及,如是者谓之及。及非齐之及也。张云:“齐,等也。此申说‘及’字之义,若论齐等之及,则区穴与端之所夹为中间,穴内宜为旁。惟不论齐等之及,乃夹者,但与区内相及也。”案:张说亦未析。此似言所谓不及旁者,非不齐旁之谓及,止谓彼此相次,齐则尽其边际,二者同而异也。毕云:“此释《经·上》‘间,不及旁也’。”

  纑,闲虚也者。旧本脱“闲”字,王据经增,今从之。纑与栌同,详《经·上》。两木之间,谓其无木者也。栌为柱上小方木,两栌之间,空虚之处,则无木。张云:“与夹者相及,则谓之间。但就其虚处,则谓之纑。”案:张依旧本为释,恐非。毕云:“此释《经·上》‘纑,间虚也’。”

  盈,句。无盈无厚。言物必有盈其中者,乃成厚之体,无所盈则不成厚也。于尺无所往而不得。此上下文虽多云尺,然此“尺”字实当作“石”,形近而误。《经说·下》“废石于平地”,“石”亦讹“尺”,可证。此与下文,并以坚白石为释。言坚白在石,同体相盈,则弥满全体,随在皆有坚,亦随在皆有白,故云“无所往而不得”,亦即所谓相盈也。毕云:“此释《经·上》‘盈,莫不有也’。”

  得二,二,即谓坚白也。《公孙龙子·坚白论》篇云“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此云得二,亦谓得白得坚分为二也。坚异处不相盈,“坚”下当有“白”字。相非,是相外也。《经说·下》云“于石一也,坚白二也”。故云得二。盖难坚白为二而异处,则坚非白,白亦非坚,是为不相盈,亦即为相外。若合而同体,则坚内含有白,白内亦含有坚,是为不相外。此义亦见《公孙龙子》。互详《经说·下》。毕云:“此释《经·上》‘坚白,不相外也’。”

  撄,句。尺与尺俱不尽。言尺与尺相撄,则前尚有余地,故两俱不尽。端与端俱尽。旧本“与”讹“无”,“俱”讹“但”。张云“‘无’疑当作‘与’,‘但’当作‘俱’”,是也,今据改。《经·上》云“端,体之无序而最前者也”。是端前更无余地,故相撄则两俱尽。尺与或尽或不尽。“尺与”下,张云疑脱“尺”字。案:张校与上文歧啎。此疑当有“端”字,误错箸于后。言尺与端相撄,则端尽尺不尽。坚白之撄相尽。此言坚白虽殊而同讬于石,性色相含,弥满无闲,故其撄为相尽,即《经说·下》坚白相盈之义。体撄不相尽。言凡物两体相撄,虽撄而各自为体,不能相含,是即不相尽也。端。此与上下文不相属,疑即上尺与端句之脱字,误错箸于此。毕、张、杨并读端属上为句。张云:“尺与尺俱不尽,则体相撄。端与端俱尽,则端相撄。尺与尺或尽或不尽,则端体并相撄。体之撄可尽,而端之撄不可尽。”案:此读恐非,张说亦未析。王读“端仳”为句,尤误。毕云:“此释《经·上》‘撄,相得也’。”

  仳,毕云“疑‘似’字”,张校同。王引之云:“仳与比通。比者并也。”案:王说是也。《集韵·六至》云“仳,及也”,与比义亦相近。两有端而后可。毕云“‘有’,一本作‘目’。此释《经·上》‘似,有以相撄,有不相撄也’。”案:顾校季本,“有”亦作“目”。“后”,吴钞本作“后”。《经》“似”,亦即“仳”之误。

  次,句。无厚而后可。“后”,毕本作“后”,吴钞本作“厚”,非。无厚,似谓体极薄而相次比。或疑当作“无序”,见《经·上》。言序次齐平,更无差等,而其体终不合并也。亦足备一义。张云:“无厚乃无闲。”毕云:“此释《经·上》‘次,无闲而不撄撄也’。”案:“撄撄”,当作“相撄”。

  法,句。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说文·贝部》云“员,物数也”。《礼记·少仪》云“工依于法,游于说”,郑注云“法,谓规矩尺寸之数。说,谓鸿杀之意”。张云:“意若规而为员,是法也。”毕云:“此释《经·上》‘法,所若而然也’。”

  佴,然也者民若法也。若,犹顺也。毕云:“此释《经·上》‘佴,所然也’。”

  彼凡牛枢非牛。此义难通。张云:“可彼可此谓之枢。”案:张说肊定,不足据。牛枢,疑木名。尔雅释木云“藲荎”,郭注云:“《诗》曰山有蓲,今之刺榆”。今《毛诗·唐风》,“蓲”作“枢”。牛枢疑即刺榆之大者。古艸木大者,多以牛为名,若《尔雅》茭牛蕲、终牛棘之属是也。牛枢假牛为名,则非真牛,故曰非牛。两也,无以非也。谓牛枢与牛,两者实不同,则不足辩也。

  辩,或谓之牛,谓之非牛,疑当作“辩者,或谓之牛,或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必”上毕本有“不”字,今据《道藏》本、吴钞本删。言两辩相非,不能皆当,则必有一不当者也。不若当犬。当犬,若上云当牛,当马。言辩牛之是非而不当,不若谓狗为犬之当也。《经说·下》云“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牛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也者胜也”,即此章之义。毕云:“此释《经·上》‘攸,不可两不可也。辩,争彼也。辩胜,当也’。”案:经“攸”即“彼”之误。

  为,句。其指,毕云“,即‘难(難)’异文”,张从之。案:字书无“”字,毕说不知何据。此云难指难脯,义亦并不可通,窃疑并当为“”之讹。《耕柱》篇、《备穴》篇“”并讹作“难(難)”。《经·下》篇“”旧本或讹从着,故又讹从养也。,与斫义同,亦详《经·下》篇。,指谓斫手指,脯谓斫乾脯也。智不知其害,是智之罪也。若智之慎文也,“文”,当为“之”之误。无遗于其害也。而犹欲之,则离之。《史记·管蔡世家》索隐云“离即罹,罹,被也”。案:“离”,俗作“罹”,同。诗王风兔爰“逢此百罹”,释文云“罹,本亦作离”。离之,谓因欲而离患也。或疑“离”亦“”之误,上欲属意,下之属事也,亦通。是犹食脯也。骚之利害,未可知也,毕云:“骚,臊字假音,读如《山海经》云:‘食之已骚’。”诒让案:“骚之利害”,疑言“臭之善恶”。张云:“味之美否也。”欲而骚,“骚”上疑脱“得”字。是不以所疑止所欲也。廧外之利害,未可知也,毕云:“‘廧’字,‘墙’俗写。”诒让案:左传襄二十六年“寺人惠墙伊戾”,释文“墙”作“廧”。趋之而得力,则弗趋也,俞云:“‘力’字无义,疑‘人’字篆书之误。‘趋之而得’为句,‘人则弗趋也’为句。”案:“力”疑当为“刀”。《经说·下》亦云“王刀”,皆谓泉刀也。“趋之而得刀”句,言若有人言墙外有泉刀,趋之即得,而不信者则弗趋也。前说信云,不以其言之当也,使人视城得金。此趋墙外得刀,与视城得金,语意正同。俞说未塙。是以所疑止所欲也。俞云:“盖趋之则得利,而人以为利害未可知,止而弗趋,是以所疑止所欲也。”张云:“譬如食脯,不知其利害,则仍食之。譬如趋廧外,不知其利害,则弗趋。所疑同,而止不止异,则不在于知明矣。”观为穷知而于欲之理。张云:“指说经也。”毕云:“,‘县’字异文,读如县挂之类。”诒让案:“”,与《庄子·寓言》篇“无所县其罪”之“县”义同。郭象注云“县,系也”,言所为为欲所牵系,则知或有时而穷。脯而非也,毕云:“‘’,‘悊’字异文,字书无此字。”张云:“即‘智’字误耳。”案:张说是也,详《经·上》。尔雅释器云“鱼曰斮之”,即此脯之义。指而非愚也,所为与不读为“否”。所与为相疑也,张读作“所为与所不为相疑也”,云“‘不所’疑当作‘所不’,‘与’疑衍”。案:张校亦通。非谋也。谓不暇审计而为之,所谓县于欲也。毕云“此释《经·上》‘为,穷知而于欲也’。大指言所知一事,必待为之而信,其利害否则悬于欲,不以疑而自止”。

  已,句。为衣,句。成也。治病,句。亡也。张云:“为衣以成为已,治病以亡为已。”诒让案:亡,犹言无病也。《汉书·郊祀志》云:“病良已”,注“孟康云:已,谓病愈也”。毕云:“此释《经·上》‘已,成,亡’。”

  使,句。令谓,句。谓也。不必成湿。张云:“以令谓人,是之谓谓。方谓之,成不可必。”卢云:“方言‘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志而不得,欲而不获,高而有坠,得而中亡,谓之湿’,杨倞注《荀子》引作‘湿’。此‘湿’字与方言义同,他合反。”案:方言虽有此义,然古书罕见,卢援以释此,毕、张、杨并从之,似不甚塙。《荀子·不苟》篇云“穷则弃而儑”,杨注引《方言》“湿”为释,《韩诗外传》“儑”作“累”。洪颐烜谓《荀子》之“儑”,即《说文·人部》云“儽,垂儿,一曰懒解”乘覆也。案:洪说甚是。《说文·人部》又有“儡”字,云“相败也”。《老子》“儽儽兮其不足,以无所归”,《释文》云“儽,一本作儡,败也,欺也”。《淮南子·俶真训》云“孔墨之弟子,皆以仁义之术教导于世,而不免于儡其身”。盖儡儽声义并相近。此书之“湿”当作“漯”。《荀子》之“儑”当作“儽”。经典凡从畾之纍(累),与从“”字多相掍。“漯”即《说文》“儡”“儽”之假字。不必成儡,言虽使为之,而其事之成败则未可必。儡与成,义正相对也。故也,必待所为之成也。“故也”下当有“者”字。此与《经·上》“故所得而后成”义同。言因此故而致彼如是,必所为已成,乃可为使也。张读“湿”属此句,云“志而不得,而故使之,是之谓故,其事必欲成”。案:张说未塙。毕云:“此释《经·上》‘使,谓、故’。”

  名,句。物,句。达也,言物为万物之通名。《荀子·正名》篇云“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即此义。有实必待文多也。张云:“物有是实,名以文之。文者实之加,故曰多。”案:依张说,则经“名,达”下当有“多”字,恐非。窃疑“多”当作“名”,言名为实之文也。上文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可证。或谓此文“多”与前文“名”,并当作“之名”,亦通。命之马,句。类也,若实也者必以是名也。张云:“马而命之马,是类也。凡马之实,皆得名之马。”案:张说是也。《荀子·正名》篇云“有时而欲偏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即此义。命之臧,句。私也,臧即臧获之臧,详后,大取篇,言于人之贱者而命为臧,则臧非人之通名,故曰私。张云:“人而名之臧,是私也。”是名也止于是实也。张云:“名止于是实,凡人不得名之。”声出口,俱有名,若姓宇吴钞本作“与”。毕云:“疑‘字’。”张云:“当为‘字’,物之有名如人之姓字。”案:毕、张校是也。姓字亦一人之私,与臧相似。依张说,此释《经·上》“名,达、类、私”。毕以“若姓字”三字属下说,非。

  灑谓狗犬,命也,“灑”,吴钞本作“洒”,义并难通。命也,亦与经不相应。张云:“洒即移意。移狗而谓之犬,是犹其命也。”案:张说未塙。以经推之,疑当作“鹿谓狗犬,移也。”“洒”“鹿”形近而误。言移他名以谓此物,犹言指鹿为马。杨读“洒”属上“若姓字”句,非是。狗犬,句。举也。谓正举物名。上文云“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张云“或谓之狗,或谓之犬,单举之谓也”,未塙。叱狗,《说文·言部》云“叱,诃也”。《汉书·儒林传》王式②曰“何狗曲也”,颜注云“意怒故妄发言,言狗者轻贱之甚也”。加也。谓以恶语相加。《说文》力部云“加,语相增加也”。《论语集解》引马融云“加,陵也”。毕云:“此释《经·上》‘谓,移、举、加’。”

  知,句。传受之,句。闻也。方不集韵四十漾云“障,或作”。说也。身观焉,句。亲也。毕云:“此释《经·上》‘知,闻、说、亲’。言所为知者有三,得之传受是耳所闻也,非方土所阻是人所说也,身自观之则亲见也。”所以谓,句。名也。所谓,句。实也。名实耦,句。合也。志行,句。为也。毕云:“此释《经·上》‘名、实、合、为’。”

  闻,句。或告之,句。传也。身观焉,句。亲也。毕云:“此释《经·上》‘闻,传、亲’。”

  见,句。时者体也。二者尽也。体,即《经·上》“体分于兼”之义。“时”,疑当为“特”。特者奇也。二者耦也。特者止见其一体,二者尽见其众体。特、二文正相对。毕云:“此释《经·上》‘见,体、尽’。”

  古,此与下文为目。杨依经校云:“疑‘合’之讹。”兵立“兵”,吴钞本作“力”,并未详。反中,疑当作“反也”。反与正,上下文义相对。志工,“工”,疑“功”之省。《大取》篇云:“志功为辩”,又云“志功不可以相从也”,是其证。正也。志功相合,为得其正。臧之为,“臧”字,疑当为“义”。宜也。张云:“臧,人臣也。臧奉主命无不宜为。”案:张说未知是否。非彼必不有,句。必也。圣者用而勿必,“圣”疑当为“宜”,或当为“正”。《经·上》“正无非”,说亦作“圣”,可证。必也者可勿疑。依杨说此释《经·上》“合,正、宜、必”。

  仗者,两而勿偏。张云:“此申言‘兵立反中’,言仗兵者皆两比,而无独立,故以解合也。”案:张以仗为兵杖,杨说亦然,皆穿凿不足冯。以《经》文推之,疑“仗”当作“权”,艸书形近而讹。《经说·下》“右权交绳”。“权”,今本误“校”,与此相类。言两权利害无所偏主。依杨说,此释《经·上》“欲正权利,且恶正权害”。

  为,句。早台,张云:“‘皂’,古只作‘早’。”诒让案:“早”疑当为“甲”,后文“剑甲”字亦讹“早”,可证,说详后。台谓城台门台,《诗·郑风》“出其东门”,《毛传》云“闍,城台也”。《礼记·礼器》云“天子诸侯台门”。存也。言为甲以备战于城及宫门,为台以备守,皆以求存为为也。张云:“以为而存。”病,句。亡也。言治病之为求其亡。《左成十年传》“晋侯有疾,秦伯使医缓为之”。《吕氏春秋·至忠》篇“文挚治齐王疾,曰:请以死为王”,高注云“为,治也”。此即上文“已,为衣,成也。治病,亡也”之义。张云:“以为而亡。”买鬻,俞云:“《说文·贝部》‘也。读若育’,今经典通以鬻为之。”张云:“互相为。”易也。霄尽,毕云“‘霄’与‘消’同”。诒让案:尔雅释天“雨{雨见}为霄雪”,释文“霄,本亦作消”。荡也。张云:“莫之为而为。”顺长,句。治也。张云:“有为而为。”鼃买,句。化也。张云:“‘鼃买’未详,或即‘鼃鹑’,化亦为也。”毕云:“此释《经·上》‘为,存、亡、易、荡、治、化’。”俞云:“上文虽有‘化若鼃为鹑’之文,然‘买’‘鹑’音义俱远,形又不相似,‘鼃’疑‘’字之误。上文云‘买鬻,易也’。此云‘买,化也’,文异而义同。”案:俞改“鼃”为“”,则与上文义复,不足据。“买”疑当为“鼠”。列子天瑞篇云“田鼠之为鹑”,盖古说鼃、鼠二者,皆能化为鹑。故上文既以鼃、鼠释化,此又兼举鼃鼠二者,以尽其义。两文虽异,而义实同也。“鼠”汉隶或作“”,见《仙人唐公房碑》,与“買(买)”形极相似,因而致误。或云“買(买)”当为“”,即“鹑”之省。亦可备一义。

  同,句。二名一实,句。重同也。不外于兼,句。体同也。亦与《经》云“体分于兼”义同。分体统含于兼体之内,故云“不外于兼”。俱处于室,句。合同也。《说文·人部》云“俱,偕也”。有以同,句。类同也。《说文·犬部》云“种类相似,唯犬为甚”。杨云:“《大取》篇云‘重同、具同、连同、同类之同、同名之同、丘同、鲋同、同是之同、同然之同、同根之同’。”毕云:“此释《经·上》‘同,重、体、合、类’。”

  异,句。二必异,“必”读为“毕”,古通用。张云:“名二而实又异。”二也。谓名实俱异,是较然为二物也。不连属,句。不体也。不同所,句。不合也。不有同,句。不类也。毕云:“此释《经·上》‘异,二、不体、不合、不类’。旧脱不体‘不’字。”

  同异交得,“交”,吴钞本误“于”。言同异各得其义,若下文有无多少之类。于福家良,疑当作“于富家食”。杨以“于”当《经》文之“放”,非是。恕有无也。“恕”当作“”,与知通。《周礼·小胥》郑注云“比犹校也”。度,多少也。免还园,“免”当作“它”,即“蛇”之正字。前“它蠶(蚕)”讹作“免瑟”,与此正同。字亦见《经说·下》,字书所无。杨云:“前文‘免瑟’,此云‘免’,瑟、通用。”又云:“‘’疑‘蝨(虱)’字之讹,如韩咎与几瑟争立太子,《战国策》作几瑟,《史记》作虮蝨(虱)。”案:杨说非是。说下云“与瑟孰瑟”?则“蝨(虱)”与“瑟”不得为一字。彼“瑟”当亦“蚕”之讹。此云“它”,彼云“蠶(蚕)”,则似当为蛇蚕同类之虫。窃疑“”字即“螾”之别体,《后汉书·吴汉传》,李注引《十三州志》云“朐,其地下湿,多朐嬭”,黖闰,即螾之音转。从刃为声,犹以麆螾也。《方言》云“蚰蜒自关而东谓之螾,北燕谓之蚭”,彼字亦《说文》所无,与此字形相近。疑“蚭”亦当为“蚭”。螾字同。“蚭”“”声转,传写讹作“”,郭璞遂音为奴六反矣。“园”,疑当作“圜”,亦形之误。还与旋同,蛇螾皆蜿蟺屈曲而行,故下云去就也。去就也。彼此相背为去,相还为就。鸟折用桐,此义难通,窃疑“鸟”当为“(象)”,“折”当为“梗”。《干禄字书》云“象通作”,北齐《南阳寺碑》,“象”作“”,并与“鸟”形相近。“梗”“折”偏旁亦略相类。象谓象人,即偶人也。《说文·人部》云“偶,桐人也”。《越绝书》记吴王占梦云“桐不为器用,但为俑,当与人俱葬”。《淮南子·缪称训》云“鲁以偶人葬,而孔子叹”,宋本许注云“偶人,桐人也”。《周礼·冢人》言鸾车象人,郑注引孔子谓为俑者不仁。《论衡·感虚》篇云“厨中木象生肉足”,《史记·刺客传》,索隐引“象”作“乌”,与此可互证。梗者,《战国策·齐策》云“有土偶人与桃梗相与语,土偶曰:子东国之桃梗也,刻削子以为人”。《赵策》又云“土梗木梗”。《史记·孟尝君传》,桃梗作木偶人,是木偶人谓之象人,或谓之俑,亦谓之梗,以桐为之,亦曰桐人。故云“象梗用桐”。坚柔也。此谓象人与生人不同者,一坚一柔也。《老子》云“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即此坚柔之义。剑尤早,吴钞本作“蚤”,此义未详。以意求之,疑当作“剑戈甲”。“戈”“尤”形近而讹,篆文“早”作“”,从甲,故“甲”讹作“早”。言剑戈以杀人求其死,甲以卫人求其生,故下云死生也。此与孟子矢函、韩子矛盾之喻,语意略同。死生也。处室子,《孟子·告子》,赵注云“处子,处女也”。《庄子·逍遥游》释文云“处子,在室女也”。子母长少也。言子则有母,长少相对为名。两绝胜,言二色相胜。白黑也。中央,句。旁也。谓有四旁乃有中央,此与《经·上》“有间,中也,间不及旁也”同义。论行行行学实,衍两“行”字。是非也。言人之论说、行为、学问、名实,四者各有是非之异。难宿,未详。成未也。谓成与未成。兄弟,句。俱适也。适读为敌,言相合俱相耦敌。此与上文“若兄弟一然一不然者”义略同。身处志往,句。存亡也。身处为存,志往为亡,亡与忘通。此与《经·上》“生,形与知处也”义略同。霍为姓,句。故也。“霍”疑当为“虎”。《经说·下》霍字四见,并同,说详彼。“故”疑当为“叚”,叚与假同。此与《经说·下》“狗假霍也,犹氏霍也”义略同。张云“‘姓’疑当为‘性’”,非是。贾宜,句。贵贱也。杨云:“《经·下》有‘贾宜则雠’语。”诒让案:已上并辨言语之同异,释《经·上》“同异交得放有无”。诺,句。超城员止也。“超城”二字误。“员止”,疑当为“负正”,《九章算术·方程》篇有正负。负,即下云“过五诺若负”;正,即下云“正五诺”也。相从,谓彼谓而我从之。相去。《说文·去部》云“去,人相违”。也谓口诺而意不从。先知,先已知之。是,句。可,相从一,相去二,先知三,是四,可五。《说文·言部》云“诺,应也”。言人之应诺,其辞气不同,随所用而异,有此五者。五色。疑当作“五也”。“也”“色”形近而误,即所谓五诺也。下文“正五诺”云云,似当箸此下。长短、前后、轻重援。杨云:“《小取》篇‘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诒让案:此疑亦论诺之不同。张读“援”属下句,恐非。毕云:“此释《经·上》‘诺,不一,利用’。”

  执服难成,执,谓人各执持一说。服,谓服从人之说也。周礼调人,郑注云:“成,平也”。难成,谓平议其是非难论定也。言务成之,九则求执之。此义难通。经有誽字,说未见,疑“九”即“誽”之坏字。《说文》誽训“言相誽伺”。求执,即相誽伺之意。此释《经·上》“服执誽音利”。“音”,疑“言”之误。

  法,法取同观巧传法,取此择彼,择读为释。释、捨古通,见节葬下篇。言取此法则捨彼法也。问故观宜。毕云:“此释《经·上》‘巧转则求其故。法同则观其同,法异则观其宜’。”案:转、传字通。

  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心爱人,是孰宜心?张校两“心”字云:“疑当作‘止’。”案:张说是也。此言因人有不黑者,而禁其斥人之黑;因人有不爱者,而禁其爱人,二者皆不宜禁者也。皆释经止字之义。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经说·下》释止云“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义正同。依张、杨说,此释《经·上》“止,因以别道”。若圣人有非而不非,而不非,而与如通。言圣人于人虽有所非,而非其所当非,则与无所非同。此释《经·上》“正无非”。

  正五诺,自此至篇末,似皆释五诺正负之义,以经校之当属上文“五也”之下,而传写贸乱,误错箸于末也。杨以此下并说《经·上》“正无非”,非是。皆人于知有说。“皆”,疑当为“若”。于知,即上五诺之先知也。过五诺,句。若负,旧本讹“员”,今据吴钞本正。负者不正之谓。《列子·仲尼》篇“乐正于舆斥公孙龙说云,其负类反伦有如此者”。负诺,亦谓非正诺也。无直无说。“直”,疑当为“知”,声转而误。上“正五诺”云知,此“过五诺”云无知,文正相对。此数句义难尽通,其大意似谓正者或已知,或有说,过者或未知,或无说。五诺,即上经所谓诺不一也。用五诺,即上经所谓利用。若自然矣。言所应出于自然。顾云:“此说五诺当在《经说·下》。”案:《经·下》无五诺,但有五路,亦与五诺不同,顾说未塙。

   ①原作“穴”,据张惠言《墨子经说解》改。

   ②《汉书·儒林传》原作“王式曰:‘在曲礼。’江翁曰:‘何狗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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