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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当年为何要设立“死缓”之刑

 

文/樊宪雷 2015年09月11日 来源:新浪网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辑


  “死缓”,即“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今天中国重要的刑名之一,是由毛泽东提出的。

  新中国建立之初,为了巩固新生政权,进行了镇压反革命的运动。在运动中,有些地方出现了过火行为,这引起了毛泽东的关注。为了控制界限,制止这一倾向,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5月8日,毛泽东又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了“死缓”刑名。

  毛泽东提出“死缓”这一全新的刑名,是与他重视人的思想改造密切相关的。毛泽东多次强调:“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1965年8月,在一次接见外宾的谈话中,他特别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动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为什么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进步呢?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可见,毛泽东提出“死缓”刑名,实际上就是主张慎施刑罚、注重对犯罪的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我国历史上有着强调教化、注重“恤刑”的思想渊源。先秦时期的《舜典》中就说“眚灾肆赦,怙终贼刑”,意即如果一个人由于失误给别人造成伤害,是可以赦免的;如果他是一贯故意做坏事,则要给以严厉的制裁。西周时期,周公曾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后来,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将这一思想进一步发挥,形成了“以德服人”、“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司法狱政思想。他们强调用道德教化的力量来改造人,使有过错和罪责的人知耻而无奸邪之心。在儒家看来,礼治和德化是理想的教化手段,即使是使用刑罚,也要进行教化,“不教而杀谓之虐”。

  在封建社会的历史上,把“恤刑”思想运用于实践的事例屡见不鲜。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令淳于意因为犯罪要被判刑,汉文帝下诏将他逮捕至长安。淳于意的小女儿缇萦给汉文帝上书说:我的父亲在齐为官,当地的百姓都称赞他清廉公平,现在他却因为违犯法律要被判刑。我忧伤死了的人不能够重新复活,遭受了的刑罚不能够再被免除,虽然他们之后希望改过自新,但却走投无路了。我愿意自己被罚入官府做奴婢,以此来赎替我父亲的刑罚,使他能够改过自新。汉文帝为缇萦的孝心所感动,不仅减免了淳于意的刑罚,还下诏废除了肉刑。

  贞观六年(公元633年),唐太宗进行了一次赦免的尝试。这年秋天,他下令让一些被判死刑的人都先回家探亲,约定第二年秋天再返回行刑。一年过去了,所有回家的390名死刑犯,在没有人押解、督促的情况下,却都如期返回,没有一人逃匿。唐太宗深有感触,认为已达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便下令把他们都赦免了。

  我国古代“恤刑”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很多的。比如有“赦免”、“颂系”、“离监奔丧”、“放归”、“存留养亲”等等。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赦免”。所谓“赦免”,就是依法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尚书・吕刑》中就提出:“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意思是:对于那些应当判刑或者应当予以处罚的人,如果案情存在疑点、不能准确定案的,应慎重处理,可以予以赦免。我国历史上赦免的形式也很多,有“大赦”、“曲赦”、“即位赦”、“郊祭赦”、“灾异赦”、“祥瑞赦”等等。

  当然,我国历史上封建统治者实施的赦免,总的来说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为缓和阶级矛盾;或为笼络人心,粉饰太平,显示“皇恩浩荡”等等。但古代实行的这些强调教化、注重“恤刑”的罪犯改造方式,作为统治阶级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和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毫不姑息地依法进行严惩。同时,对于犯人的改造,本着“犯人是人”的原则,坚持革命人道主义,吸取传统的注重教育、“明德慎刑”的治狱思想,加强对犯人的教育改造。除了设立 “死缓”这一新的刑名外,还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对罪犯实行特赦。据统计,自1959年实行第一次特赦至1975年,我国政府共实施了七次特赦。

  新中国实施的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历次特赦的对象都是战争罪犯。从特赦的范围来看,新中国所实施的特赦都是以某一种或某几种罪犯为对象,而且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既不针对个别犯人,也不局限于某一地区,这就在广泛的范围内产生了影响。被赦免对象都是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已改恶从善或有改恶从善表现的。毛泽东在1959年9月14日代表中共中央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写的书面建议中,对于实行特赦的目的及其作用,作了很好的说明。他说:“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采取这个措施,将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继续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这将使他们感到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改恶从善,都有自己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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