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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侵权问题的采访录


文/璞如子 2002年06月10日
  

 
  新闻媒介前些日子公布了一条新闻:某位妇女,因其丈夫饮酒过量死亡,便一纸诉状将酒厂告上法庭;起诉理由是:酒厂出售产品时没有关于饮量的警示标记,故而要求索赔多少多少万元。另还有某一部门,因另一部门在其社交行文中涉及了该部门的标识,故而以侵权行为将其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多少多少万元。……

  一位社会科研人员,就所谓侵权问题,椄受了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

  问:先生,打扰了。我来请您谈个问题,可以吗?

  答:好的。(掏出香烟)吸烟有害健康,您吸烟吗?

  问:谢谢,我不吸烟。先生,你能谈一下关于侵权问题的个人看法吗?

  答:很愿意为您效劳!不过,关于这个问题,你应当去采访张三才是,因为……打断一下,我先作声明:“张三”称号归张三本人所有,……因为,张三是研究侵权问题的专家。

  问:那么,你认为所谓侵权概念的内涵及其外延,是否应有一个度?即是否应有一个法定的度?

  答:你指的是什么?能否具体说明?

  问:现在关于侵权纠纷内容真是千奇百怪,譬如:重名侵权纠纷、版面相似侵权纠纷、产品类同侵权纠纷、影视内容被对号入座所涉及到的侵权纠纷……等等等等,甚至歌曲中某些音调相似也要被状告侵权,不是吗?

  答:是的。我真担心将来的某一天,会因在街上瞅了某位歌星或影星一眼而被告侵权,我可赔不起那巨额精神损失费啊。有个叫李四的……打断一下,先声明:“李四”名号归李四本人所有,……就因为在街上多看了某位小姐几眼,便被其男友打得个鼻青脸肿。那位小姐男友的理由是:“你侵权了!”

  问:哈哈哈哈……,有意思。这是你的亲自见闻吗?

  答:NO!我是前天晚上同王二麻子……打断一下,“王二麻子”名号归王二麻子本人所有,……我是在前天晚上,同王二麻子喝酒的时候……打断一下,饮酒有害健康,饮者不可过量,……我是在同王二麻子饮酒的时候,他讲给我听的。

  问:大可不必加那么多警示声明吧?如此类推下去,那么,卖大米的是否也要加上一句:“超量多食,有害脾胃”?汽车生产公司是否也要将其产品印上:“交通事故频发,用户须谨慎驾驶”?眼镜的镜片是否也应印上“玻璃制品,易碎伤人”?……

  答:我现在已经神经质了。因为,按当前的侵权逻辑推敲起来,任何一项行为都有侵犯他人权益的可能啊!

  问:侵权问题是个新引进的时髦问题,并被复杂化了,新的法定侵权概念是否该出台了?好,谢谢你接受我的采访!请签个名以作留念吧,好吗?

  答:可以。不过,我的名字没有被别人抢先注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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