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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滥用国家暴力必须予以遏制

 

文/何新 2016年05月12日 子夜星网站整理编辑

  雷阳案的焦点不是嫖娼问题,而是当事警察是否滥用暴力?

  雷洋案件已经引起全国性的关注。就北京昌平警方关于雷洋案件多次更改的说法而言,疑点多多,关键在于重要视频证据的全部缺失,以及雷洋的真实死因,警方目前均不能自圆其说。人命关天!相比之下,雷洋嫖娼与否,并不是此案件的关键所在。死者家属提出:嫖娼不是重点,是否由于野蛮执法而导致当事人死亡才是重点——这是有道理的!警方发布的案情续报表明:昌平警方(几个便衣民警)发现雷某从该足疗店离开后,认为其是嫖客而后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最终导致当事人意外死亡。——这个陈述已经表明警方对此案件的处理是颇为轻率而有问题的。抓嫖理应在现场,以及办案捕人必须有事前或者现场取得的可靠证据。这种随意于路途中拦截公民的盘查,是否具有合法性本身就是值得质疑的。何况盘查的警察当时并未着正式的警装,是否确实出示了证件——由于没有执法视频记录,目前也只是几个警察自我辩护的一面之词。试想一想:如果听任此案成为警方办案的合法案例,那么任何公民某一天走在路上都可能突然遭到便衣警察的拦截,称其被怀疑嫖娼或者有其它不法行为,如果做出反抗就可以不明原因地被致之死命。那样一种社会将是什么社会?岂非太可怕了?!

  怀疑当事人有嫖娼行为,并不是一桩涉及国家安全而需要紧急处置的非常案件。在此情况下,雷洋拒绝接受盘查而呼救抗拒,本来是公民自卫的本能表现。而警察的一系列粗暴强制举措则显然有滥用暴力之嫌。应当承认,警察合法执法要有适度威严,公民理应服从。但是必须注意,警察的执法权力并不是其个人的私人权力,而是来自国家授予的公权力,这种权力不能被滥用。法律规定,警察的第一职责是保护国家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侵犯、威胁公民的合法人身权利。警察执法采取强制暴力措施(就是中国警方常称的“约束手段”),只能针对正在违法犯罪或者预备犯罪的人;除此之外,警察不能对任何公民随意采取强制措施,更不能轻易使用暴力。否则,就是滥用公权力。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是受到有关法律严格限制的,不是无限制可以随意实施的。如果一个社会对于警察的权力与实施暴力强制措施不加以限制,那这个国家就不是现代的法制国家,而是警察国家,极权国家,这将意味着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无法得到合法保障。中国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有相关诸多法律规定警察执法必须遵守执法程序,不得滥用权力,不得随意对公民采取暴力强制措施。当警察执法没有约束与限制时,当警察执法没有严格的执法程序时,当警察执法如黑社会一般时,谁能保证这个国家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自由?特别是,如果有人仅仅是涉嫌犯罪时。要知道,在警察眼中,任何人都有可能是犯罪嫌疑者。警察滥用国家暴力必须予以遏制。否则每一个公民都可能遭遇类似事件!毛泽东时代警察(除了政治运动的非常时期)也并不会轻易对公民公然动用国家暴力。

  毛泽东50年代发表关于两类社会矛盾的论述,对国家专政机关具有意识形态的约束作用。嫖娼行为以及妓女,显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范畴,在行政惩戒以及批评教育的范围内。但是最近一些年来,警察以及城管被倡导学习美国警察的暴力执法(其实美国如果发生警察滥用暴力的公众事件,后果很严重,当事警察会被立即停职接受调查的)。特别是周永康执掌警政的时代以来,警察滥用暴力导致公民死亡而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已经一再发生。某些警察把公权力视作私人职业特权,甚至当做给个人或利益团体牟利的暴政工具,把一切违规和轻度违法行为都肆意上升为国家暴力的施加对象。这是此类案件近年频频发生而不断震撼社会的原因所在。对此,我认为国家当局有必要反省,亟需建立警政纠察和纠错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少数警察和警务人员滥用公权力和暴力,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本人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我将就此进行进一步研究,将在适当时候就此提出有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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